主义新局面的伟大实践过程中,我们党领导人民走上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
习近平总书记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教训的角度进一步深刻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做出的重大抉择。我们党对依法治国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国民党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后来,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逐渐对法制不那么重视了,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使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付出了沉重代价,教训十分惨痛!” 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强调,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重视党和国家制度的改革和建设,解决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问题。他说:“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 因此,“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刻教训,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任务